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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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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衛生科應於保外醫治釋放後半個月內,會同戒護課派員查看乙次,釋
    於後每月應填具察看報告表函報本監轉部核備。
    前項查看情形應由衛生科負責向所長報告,若有緊急因素應立即報本
    監或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