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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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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8
八、衛生科應於保外醫治釋放後半個月內,會同戒護課派員查看乙次,釋 於後每月應填具察看報告表函報本監轉部核備。 前項查看情形應由衛生科負責向所長報告,若有緊急因素應立即報本 監或地檢署。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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