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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8
八、衛生科應於保外醫治釋放後半個月內,會同戒護課派員查看乙次,釋
    於後每月應填具察看報告表函報本監轉部核備。
    前項查看情形應由衛生科負責向所長報告,若有緊急因素應立即報本
    監或地檢署。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8
八、衛生科應於保外醫治釋放後半個月內,會同戒護課派員查看乙次,釋
    於後每月應填具察看報告表函報本監轉部核備。
    前項查看情形應由衛生科負責向所長報告,若有緊急因素應立即報本
    監或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