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為求公平,依所屬股別及經核准之鑑定人數平均指定配屬之鑑定人。 唯考量各股件數不一,或鑑定人所配股數不均,故應按股別順序分組,每 六個月由處長 (或其指定之人) 抽籤輪換。但承辦人或移案機關以服務不 佳、鑑定費過高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請求更換鑑定人時,經處長核可後,則 移由次順序之鑑定人鑑定。前項輪換期間及配屬方法得因本處內部人員調 整、鑑定估價公司增減或業務需要而延長或縮短、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