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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8 條
本處為求公平,依所屬股別及經核准之鑑定人數平均指定配屬之鑑定人。
唯考量各股件數不一,或鑑定人所配股數不均,故應按股別順序分組,每
六個月由處長 (或其指定之人) 抽籤輪換。但承辦人或移案機關以服務不
佳、鑑定費過高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請求更換鑑定人時,經處長核可後,則
移由次順序之鑑定人鑑定。前項輪換期間及配屬方法得因本處內部人員調
整、鑑定估價公司增減或業務需要而延長或縮短、變更之。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8 條
(輪股鑑價)
本處為求公平,依所屬股別及經核准之鑑定人數平均指定配屬之鑑定人。
唯考量各股件數不一,或鑑定人所配股數不均,故應按股別順序分組,每
六個月由處長 (或其指定之人) 抽籤輪換。但承辦人或移案機關以服務不
佳、鑑定費過高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請求更換鑑定人時,經處長核可後,則
移由次順序之鑑定人鑑定。前項輪換期間及配屬方法得因本處內部人員調
整、鑑定估價公司增減或業務需要而延長或縮短、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