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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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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處分總分扣 0.5  分至 3  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
      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
      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處分總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
      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
      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處分總分扣 4.5  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
      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
      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
      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
      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
      ,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 2.9  分。
(七)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
      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違規考核當月(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