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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8
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處分總分扣 0.5  分至 3  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
      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
      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處分總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
      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
      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處分總分扣 4.5  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
      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
      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
      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
      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
      ,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 2.9  分。
(七)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
      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違規考核當月(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處分總分扣 0.5  分至 3  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
      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
      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處分總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
      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
      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處分總分扣 4.5  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
      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
      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
      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
      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
      ,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 2.9  分。
(七)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
      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違規考核當月(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 處分總分扣 0.5  分至 3  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
      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
      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 處分總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
      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
      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 處分總分扣 4.5  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
      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
      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
      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
      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 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
      ,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 2.9  分。
 (七) 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八) 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
      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 違規考核當月 (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 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 處分總分扣 0.5  分至 3  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
      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
      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 處分總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
      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
      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 處分總分扣 4.5  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
      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
      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
      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
      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 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
      ,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 2.9  分。
 (七) 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八) 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
      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 違規考核當月 (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 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