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8
捌 本事項實施以前入所之收容人所使用之收音機、電視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如與本所管制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規格不符 者,應於二日內向單位主管報告列冊報核後,始得繼續使用。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