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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8
捌  本事項實施以前入所之收容人所使用之收音機、電視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如與本所管制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規格不符
    者,應於二日內向單位主管報告列冊報核後,始得繼續使用。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8
捌  本事項實施以前入所之收容人所使用之收音機、電視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如與本所管制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規格不符
    者,應於二日內向單位主管報告列冊報核後,始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