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8
八、執行機關(構)之執行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除得建請其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獎勵或補助外,並得選聘為其(團體)榮譽觀護人,並於
    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三十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由高等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由各該地方檢察
      署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