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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 8
八、執行機關(構)之執行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除得建請其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獎勵或補助外,並得選聘為其(團體)榮譽觀護人,並於
    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三十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由高等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由各該地方檢察
      署予以表揚。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8
八  執行機關 (構) 之執行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除得建請其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獎勵或補助外,並得選聘為其 (團體) 榮譽觀護人,並於
    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三十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由高等法院檢
      察署予以表揚。
 (三)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由各該地方法院
      檢察署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