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機關(構)之執行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除得建請其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獎勵或補助外,並得選聘為其(團體)榮譽觀護人,並於 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三十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由高等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由各該地方檢察 署予以表揚。
八 執行機關 (構) 之執行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除得建請其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獎勵或補助外,並得選聘為其 (團體) 榮譽觀護人,並於 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三十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由高等法院檢 察署予以表揚。 (三)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由各該地方法院 檢察署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