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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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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8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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