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8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