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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8 條
機密等級依各該資料之內容區分,不得依照與其他資料之關係區分。機密
資料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該資料之機密等
級。
非機密資料經予整理彙編後具有機密價值時,應適當區分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