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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8 條
機密等級依各該資料之內容區分,不得依照與其他資料之關係區分。機密
資料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該資料之機密等
級。
非機密資料經予整理彙編後具有機密價值時,應適當區分機密等級。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機密等級依各該資料之內容區分,不得依照與其他資料之關係區分。機密資料有數種不同
  之機密等級時,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該資料之機密等級。
  非機密資料經予整理彙編後具有機密價值時,應適當區分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