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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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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
    或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
    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