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經列入備取候用人員名冊者,候用期限為二年,期滿未獲僱用者,或 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錄取人員僱用完 畢,須再僱用非現職人器為職務代理人時,應再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及本補充事項公開甄選。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離 職後,欲重行僱用仍應再參加公開甄選。職務代理人於代理原因消失 或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