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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補充事項 8
八  經列入備取候用人員名冊者,候用期限為二年,期滿未獲僱用者,或
    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錄取人員僱用完
    畢,須再僱用非現職人器為職務代理人時,應再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及本補充事項公開甄選。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離
    職後,欲重行僱用仍應再參加公開甄選。職務代理人於代理原因消失
    或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
    助。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8
八  經列入備取候用人員名冊者,候用期限為二年,期滿未獲僱用者,或
    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錄取人員僱用完
    畢,須再僱用非現職人器為職務代理人時,應再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及本補充事項公開甄選。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離
    職後,欲重行僱用仍應再參加公開甄選。職務代理人於代理原因消失
    或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