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 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 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