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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8 條
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
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
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8 條
  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染重病,經公立
  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