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公文處理時限基準
(一) 時限基準:
1 最速件隨到隨辦。
2 速件不超過三天。
3 普通文件不超過六天 (含存查案件) 。
4 限時公文以法令及來文定有時限者依規定時限辦理。
5 調查案件四十天內。
6 陳情陳訴案件一個月內。
7 聲請案件五天、申訴案件七天。
(二) 公文收文後,承辦人員認為情節複雜而須展期辦理時,應事先敘明
理由及展期時限簽請檢察長核准。並於甲聯展期欄內填明展至月日
,及理由,由單位主管簽章後送研考科。
(三) 調查、陳情陳訴案件如不能於限期內結案時,應敘明不能結案原因
,陳復來文機關或通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