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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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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送驗之毒品經取樣檢驗後,調查局應將經標明之檢驗使用器物、剩餘
    毒品連同人犯在其上按指印及簽名之包裝袋等,裝入另一統一之透明
    塑膠證物袋,封口並黏貼同一編號之電腦管制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