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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8
八  送驗之毒品經取樣檢驗後,調查局應將經標明之檢驗使用器物、剩餘
    毒品連同人犯在其上按指印及簽名之包裝袋等,裝入另一統一之透明
    塑膠證物袋,封口並黏貼同一編號之電腦管制條碼。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8
八  送驗之毒品經取樣檢驗後,調查局應將經標明之檢驗使用器物、剩餘
    毒品連同人犯在其上按指印及簽名之包裝袋等,裝入另一統一之透明
    塑膠證物袋,封口並黏貼同一編號之電腦管制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