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8
八 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或技能訓練所人 犯脫逃而被通緝者,應將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所、院、校。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