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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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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或技能訓練所人
    犯脫逃而被通緝者,應將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所、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