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書記官造具清冊經各該檢察機關 首長指定檢察官初核,並經首長複核後定期銷燬。高等法院分院檢察 署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銷燬文卷清冊,並應先期報請該管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