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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8
八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
    議書,配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移送評鑑機關、律師公會或聲請人。
 (二) 受評鑑人。
 (三) 主文。
 (四) 簡要事實。
 (五) 投票同意前兩款決議委員之人數。
 (六) 決議日期。
 (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名稱、全體委員之姓名。
    前項決議書正本應載明如不服評鑑結果者,得於正本送達後,二十日
    內經原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向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或逕向法務部檢
    察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