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事補償業務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之事件:「刑補」。 (二)請求人就刑事補償決定不服或最高檢察署依職權聲請覆審之事件: 「刑補議」。 (三)請求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聲 請重審之事件:「刑補重」。 (四)最高檢察署審核補償決定有無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案件:「刑補審」 。 (五)補償機關依刑事補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之事件:「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