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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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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8
八 研考科對遲延案件,應於遲延之翌日起至案件終結止,按月填具遲延 案件列管稽催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五) ,層轉首長核閱後,通知檢察 官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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