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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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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研考科對遲延案件,應於遲延之翌日起至案件終結止,按月填具遲延
    案件列管稽催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五) ,層轉首長核閱後,通知檢察
    官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