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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8
八  研考科對遲延案件,應於遲延之翌日起至案件終結止,按月填具遲延
    案件列管稽催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五) ,層轉首長核閱後,通知檢察
    官清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