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8
八  各機關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負責處理性騷擾申
    訴案件。機關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而未設立申評會者,其申訴案件由上
    級機關處理之。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指定
    副首長兼任,無副首長者得指定高級職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
    本機關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 (派) 兼任之,其中女性委
    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與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各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遴派
    兼任之。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評會由本機關職員派兼之委員,應按月輪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