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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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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8
八、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 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 案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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