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赦免後尚未釋放前,視 實際處遇情形,將下列文件、資料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一、治療成效報告。 二、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 三、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建議。 四、判決書。 五、前科紀錄。 六、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 七、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及相關調查文件。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