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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78 條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
四、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
前項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
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