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 事。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