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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78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第七百七十五條已將「高地」、「低地」等文字修正為「鄰地」,本條自應配合
    修正。又原規定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惟如因疏通阻
    塞之水流,於鄰地所有人亦受利益時,為公平起見,於其受益之程度內,令負擔
    相當之費用,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但書移列為第二項。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零一條理由謂承水地之所有人,不得妨阻自然流至之水,此為消
極之義務,既使負此義務,即應與以積極之權利。蓋自然流至之水,因事變在低地阻
塞時,若不畀以疏通之權,則流至之水源源而來,停蓄之水,復無去路,其土地勢必
變為澤國,故本條許其有排水權,以保護其土地。但其費用之負擔,若另有習慣者,
自應從其習慣,否則應由高地所有人負擔之,以昭允協。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