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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77 條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