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7 條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