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發給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五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