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 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