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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5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七十六條理由謂保證有期限之債務者,保證人得於期限經過後,向
主債務人請求保證之免責,蓋債務既已屆期,遲延之責,自應由主債務人負擔故也。
至保證債務,其自己定有期限者,若使保證人於其期限經過後,即時可以免責,於保
護債權人之利益,未免過薄。故特設本條,債權人不於期限內向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
求者,保證人始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