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主管機關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