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其他被告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擔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看守所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 用。 七、對看守所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