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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7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被告之獎勵事由,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
    理,惟為配合該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七十
    條「每一刑事執行機構應建立獎賞制度,以適用於各類執行人,並訂定其差別處
    遇之方法,以資鼓勵善行、激發責任觀念,並引起其對於處遇之興趣與合作。」
    規定意旨,增訂本條。
三、為期達成羈押目的與維持看守所良好紀律,藉由獎勵方式激勵向上提升,培養責
    任感,有必要對於被告行狀善良、足為表率者予以獎勵,惟亦不應浮濫,且必須
    有具體行為表現,符合特定獎勵事由,始得予以核獎,爰就適予核獎之具體行為
    增訂各款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被告之獎勵事由,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辦理,惟為配合該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七
    十條「每一刑事執行機構應建立獎賞制度,以適用於各類執行人,並訂定其差別
    處遇之方法,以資鼓勵善行、激發責任觀念,並引起其對於處遇之興趣與合作。
    」規定意旨,增訂本條。
三、為期達成羈押目的與維持看守所良好紀律,藉由獎勵方式激勵向上提升,培養責
    任感,有必要對於被告行狀善良、足為表率者予以獎勵,惟亦不應浮濫,且必須
    有具體行為表現,符合特定獎勵事由,始得予以核獎,爰就適予核獎之具體行為
    增訂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