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執行徒刑、拘役或感化教育處分六個月以上之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應將其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學生之累進處遇,應分輔導、操行及學習三項進行考核,其考核人員及分 數核給辦法,由法務部另定之。 第一項之處遇,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受徒刑、拘役之執行者,依監獄行 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受感化育之執行者,依保安 處分執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