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進處遇制度,乃依照學生改善之程度,漸次由下級進於上級,而因進級之結果 ,漸次緩和其處遇,以鼓勵其自新,適於社會生活,此亦係現代各國監獄一致採 用之制度。本通則對於執行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之學生已採此方法處遇,以使其改 悔向上,爰於第一項明示此原則。 二、第二項則明定學生分別依受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宣告之不同,分別適用不同之累 進處遇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