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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4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累進處遇制度,乃依照學生改善之程度,漸次由下級進於上級,而因進級之結果
    ,漸次緩和其處遇,以鼓勵其自新,適於社會生活,此亦係現代各國監獄一致採
    用之制度。本通則對於執行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之學生已採此方法處遇,以使其改
    悔向上,爰於第一項明示此原則。
二、第二項則明定學生分別依受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宣告之不同,分別適用不同之累
    進處遇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