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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