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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
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
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