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 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