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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3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四十九條理由謂終身定期金契約,得以債務人、債權人或第三人生
存之期間為期間,然其期間若無特別約定時,視為約定以債權人生存之期間為其期間
。又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若無特別約定,應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蓋以
其最協於當事人之意思。至終身定期金之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生存期間為期間
者,以無特別約定為限,得移轉於債權人之繼承人,此亦當然之事,不必以明文規定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