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 序,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