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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8 條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
序,宣告無效。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8 條
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
序,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