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 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